離婚起訴書遞交到哪里
一般夫妻離婚都是采取簽訂離婚協議的方式,但是也有雙方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那么當事人可以提起離婚訴訟,那么離婚起訴書遞交到哪里?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離婚起訴書遞交到哪里
離婚起訴狀遞交到什么地方,即確定起訴時的管轄法院,根據我們法律規定:
(一)一般情況下,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特殊情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特殊情況如下: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5、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原告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離婚需要遞交的材料是哪些
(一)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財產的分割及子女的撫養要求,并提出相關的證據);
(二)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系的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三)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現金、存款、房產、股票、債券等等夫妻約定或法律規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
(四)夫妻感情破裂或者沒有破裂的相關證據;
(五)一方有過錯的相關證據;
(六)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的復印件。
三、離婚起訴書遞交后多久立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以上是小編對離婚起訴書遞交到哪里的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由此可知,當事人要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備好起訴狀以及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等遞交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訴,可以咨詢?律師,他們會給您專業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