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方不到庭會怎么判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時候夫妻雙方感情耗盡,往往會選擇離婚,有些時候雙方會選擇通過訴訟的方式,那么離婚一方不到庭會怎么判?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離婚一方不到庭會怎么判
一方不同意離婚,如果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等情形的,出庭審理調解無效之后法官一般會判決準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一方聯系不到時怎么辦
夫妻一方失蹤多年另一方卻還要受這段婚姻關系所累,無法另覓佳偶,豈不是很可惜。你可以選擇收集一些對方下落不明的證據,采取公告方式令法院進行缺席判決,或申請被告人死亡,法院確認宣告后婚姻關系便自動解除。
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
但如果是關于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傳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的原告收到法院的傳票后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反過來起訴原告的時候,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缺席判決。
可是夫妻一方已經下落不明了,法院如何傳喚被告才能將離婚缺席判決呢?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達程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
但是,公告送達有嚴格的適用條件:
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
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都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人的。
在滿足以上兩種條件后,才可以公告送達,才能對離婚缺席判決。
公告送達即通過公告方式送達起訴書、出庭通知、傳票等。公告方式: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不少婚姻案件就是“公告送達”的情況下,缺席判決準予離婚的。
民訴法第181條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三、起訴離婚一方不來后果是什么
起訴離婚原告不出庭,按照自動撤訴處理,被告不出庭,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作缺席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